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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17章 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三篇 工程计价 第17章 工程计量与支付

17.1 工程计量

17.1.1 工程计量的原则

  1.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且应予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
  2. 计量周期可以月为单位,也可以按其他时间节点、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
  3.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7.1.2 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围
  1. 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 工程变更项目
2.工程计量的依据
  1. 质量合格证书
  2. 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工程量计算规范:计量方法、工程内容和范围
  3. 设计图纸
  4. 合同条件和技术规范

17.1.3 单价合同的计量

  1. 若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工程量增减,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实际完成并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2. 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的计量报告。发包人7天内核实。超时未核实认定为完成提交量
  3.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提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不派人参加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提前通知的核实结果无效
  4. 承包人认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7天内对承包人的结果进行复核并通知,
  5. 发包人核实无误,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进行汇总。并在汇总表签字。

17.1.4 总价合同的计量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
    • 除工程变更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不做调整
    • 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承包人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 发承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形象目标或工程进度节点,进行工程计量。

17.2 合同价格调整

17.2.1 一般规定

  1. 按合同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工程索赔、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 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未提交的,认为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3. 出现合同价格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格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未提交的,认为不存在调整价格请求
  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合同价格调整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14内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未确认的视为认可。
  5. 对价格调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约定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工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暂定结果,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争议得到处理
  6. 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和减合同价格,应予工程进度款和施工过程结算款同期支付。延期支付的应支付利息。
  7. 合同价款调整引起工期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实际情况协商调整

17.2.2 工程量清单缺陷

  1.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工程量清单缺陷目的,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数量超过15%时,超过15%部分按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参考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3. 无类似工程量清单缺陷项目的,有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4. 已标价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包干,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2.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不因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
  3. 工程量偏差。

17.2.3 计日工

  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予以执行
  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发包人核实
    1. 工程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投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时,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实施结束后24h内向发包人提交包含计日工记录汇总的计日工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2内日确认
  4. 承包人按确认的计日工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
  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规定进行商定计算方法。

17.2.4 物价变化

1.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原则
  1. 当人材机价格波动**超过5%**或约定幅度的,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2. 出现异常波动,继续履行对于受不利影响的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要求重新协商合同风险调整合同价格。
2.价格指数调差法
  1. 价格指数调差公式
    • 调整后的价格=原合同价款*(固定因素系数+各变动因素系数*变化率)
    • 各变动因素系数+固定因素系数=1
    • 变化率=现行价格指数/基本价格指数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3. 权重的调整
  4.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5. 当变值权重未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可采用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的相应权重
  6. 计算周期内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个价格指数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价格指数的算数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指数。
  7. 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价格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价格指数,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8. 可调因子、定值、变值权重,来源由发包人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中约定
3.造价信息调差法
  1. 造价信息调差公式
  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3. 计量周期内因物价波动形成多个市场价格的,可采用计量周期内市场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市场价格与相应已完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现行价格。
  4. 采用投标截止日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作为基准价。
  5. 采用发包人认定的材料采购价格作为计量周期材料市场价格的,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信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布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6. 投标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 涨价按基准单价 跌价按投标报价
  7. 投标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 涨价按投标报价 跌价按基准单价

17.2.5 暂估价

  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确定的价格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格
  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采购定价或自主报价,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
  3.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
  4. 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材料、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的,其组织招标相关费用应当认定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内,需要发包人配合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5. 承包人参加暂估专业工程的投标并中标的,对专业工程提供施工管理、协调配合、工程照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中标价格中,总承包服务费中的暂估专业工程的单项总承包服务费应予扣减。

17.2.6 暂列金额

  • 已签约合同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剩余归发包人
  • 尚未确定、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服务采购、工程变更、价款调整引起的索赔等费用

17.3 工程变更价款确定

17.3.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7.3.2 变更权

  •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城堡人遵守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7.3.3 变更程序

1.变更的提出
  1.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2. 监理人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检查存在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收到书面建议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
  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三方协商。
2.变更估价
  1.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并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收到承包人的变更报价书14天内,商定并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指示
  1. 只能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

17.3.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 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又类似子目的,可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变更工作的单价
  3. 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条款变更工作的单价。
  •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于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认真研究后审确定

17.3.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规定给与奖励

17.3.6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 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变更估价的原则规定调整
  2. 建筑面积增减有关的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根据与其相关的已标价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合计,按增减比例计算增减金额
  3. 建筑面积增减无关的总价计价措施项目,根据施工工程的合理成本和利润协商计算总价计价措施项目的增减金额。

17.3.7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1. 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减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 类型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协商新的综合单价
  4. 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类似信息价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17.4 工程索赔

17.4.1 因法律法规与政策变化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整时间,在工期延误期间内,合同价格调增不予调整。调减予以调整
  3.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调整时间、合同价格调减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整予以调整、

17.4.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暂停施工,停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施工现场管理的保卫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引起承包人延期的,应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费用发包人承担
  6. 其他情形按法律规定执行

17.4.3 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 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人员窝工费用
  2. 已进场无法投入使用的材料损失费用
  3. 已进场无法进行施工的机械设备停滞费用
  4. 由于延期增加的措施项目费、管理费和可得利润损失

17.4.4 因提前竣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

  1. 约定提前竣工费用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补偿费用上线
  2.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应商定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发包人承担费用
  3. 发包人未作要求,承包人自行提前竣工的,费用承包人承担。

17.4.5 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索赔

  1. 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
    1. 发承包双方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
    2.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3. 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误期赔偿费按单项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2. 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17.4.3调整价格
  3. 因发承包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7.4.6 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
  1. 应在指导或应当指导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28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2. 承包人在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工程索赔报告。
  3. 工程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提交延续工期索赔通知。
  4. 在工程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工程索赔报告。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 发包人收到工程索赔报告后,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收到工程索赔报告后,28内,将工程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预期未答复,视为认可
  3. 承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后,工程索赔款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竣工结算款中进行支付。

17.4.7 发包人索赔

  1. 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17.4.8 提出索赔截止期限

  • 竣工结算后,应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在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工程索赔。
  • 承包人在提交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提出竣工结算后的工程索赔

17.4.9 索赔费用的组成与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 人工费: 增加工作内容人工费:按照计日工;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照窝工费计算
    • 设备费:增加工作内容:机械台班费计算;企业自有机械窝工,按照机械折旧费;施工企业租赁机械窝工:设备租赁费
    • 材料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材料上涨和材料超期存储费用
    • 管理费:分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
    • 利润。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变更引起的索赔。
    • 迟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
  2. 措施项目费用:承包人提交方案
  3. 其他费用
  4. 规费和税金
  •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索赔可引用的条款
    1. 1.6.1 提供图纸延误 工期、费用 、利润
    2. 1.10.1 施工发现文物、古迹 工期、费用
    3. 2.3 延迟提供施工条件 工期、费用、利润
    4.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工期、费用
    5. 5.2.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付材料和工程设备 费用
    6.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 工期、费用、利润
    7. 8.3 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 工期、费用、利润
    8. 9.2.5 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费用
    9. 9.2.6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费用
    10. 1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工期、费用、利润
    11.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工期
    12.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 费用+奖金
    13. 12.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工期、费用、利润
    14. 12.4.2 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后无法按时复工 工期、费用、利润
    15. 13.1.3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 工期、费用、利润
    16. 13.5.3 监理人对隐蔽工程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复核合同要求 工期、费用、利润
    17. 13.6.2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工期、费用、利润
    18. 14.1.3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合格的 工期、费用、利润
    19. 16.2 基准日后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费用
    20.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郡公奇案,使用已接受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工期、费用、利润
    21. 18.6.2 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 费用、利润
    22. 19.2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和损失 费用、利润
    23. 19.4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费用
    24. 23.3.1 不可抗力 工期、费用
    25. 22.2.2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工期、费用、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 实际费用法: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索赔费用值。仅限于索赔事件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额外成本法。最常用
  2. 总费用法: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工程的实际费用,减去原合同价。对业主最不利
  3. 修正总费用法: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

17.4.10 现场签证

  • 双方现场代表就施工工程中涉及的责任时间所作的签认证明。
1.现场签证的范围
  1. 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的确认
  2. 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 非承包人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 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 工程变更导致的施工措施费增减
2.现场签证的程序
  1. 承包人应在接收发包人要求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施工。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证报告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认可
  3.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
  1. 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按计日工单价计算。
  2. 完成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按合同约定计算
  • 现场签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时效性问题 2.重复计算问题 3.标书中对计日工的规定

17.5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7.5.1 预付款 7 10 14

  1. 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施工前期发生的必要费用。发包人不得收取利息
  2. 预付款支付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迟于预定开工日期的7天前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发预付通知,发包人扔不支付的,承包人在发出14天后有权停工。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支付利息。
  4. 可选择累计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比例后一次扣回或分次扣回的方式。

17.5.2 安全文明施工费 28 7

  1. 应符合国家及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和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
  2. 开工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给承包人。其余按要求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 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再付款期满后7天内未支付的。有权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单独列项备查。

17.5.3 进度款 7 14 14

  1. 发承包按约定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计价结果、支付进度款
  2. 可按时间或工程形象进度划分阶段节点。并于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3. 单价合同工程,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列入应支付进度款。
  4. 总价合同,按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节点及支付分解方式进行支付进度款。
  5. 总承包服务费按服务事项的计算方式计算总承包服务费。进场比例进行支付
  6. 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应列入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
  7. 规费和增值税应按规定计算并列入当期支付的进度款中
  8. 成本加酬金,可按当期确认的工程量根据合同计价方式计算包括工程成本和酬金及规费和税金
  9. 发包人支付进度的比例,不低于当期完成且应予计算工程价款总额的80%
  10.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
  11. 发包人应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14天,予以核实。确认支付证书并14天内支付进度款。
  12. 发包人逾期不知福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及时发出通知,协商延期付款协议
  13. 发包人逾期,并未达成延期协议,承包人有权暂停。发包人支付费用工期利润
  14. 发现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有误,遗漏重复,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17.6 结算与支付

17.6.1 施工过程结算

  1. 编制施工过程结算的依据
  2. 发承包双方已确定应计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价格调整金额列入施工过程结算款
  3. 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应再重复计量、计价
  4. 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予以约定,不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

17.6.2 竣工结算

  1. 完工后,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2. 结算的编制依据
  3. 补充完善相关质量合同证明等资料。汇总编制完工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14天内进行核对。提出修改的。14天内补充资料。再次提交
  5.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14内予以复核。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14内,未提出意见,视为认可
  7.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14天未提出意见,视为认可
  8.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14内核对完毕,
  9. 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发承包应签名盖章。
  10. 合同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包人不得重复核对。拖延竣工结算时间。
  11. 因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得。发包人要求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未整改得,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得合理费用
  12. 提交竣工结算支付申请
  1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后7天内核实,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4天内。支付结算款
  15. 竣工结算支付证书7天内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16. 未按约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可催告,并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

17.6.3 合同解除结算

  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火累计超过140天,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权解除合同。
  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28内核实合同解除时已完工作对于的合同价格。
  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尺幅各项价款以及退还质量保证金,还支付违约金以及损失索赔费用。

17.6.4 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 在支付进度款时逐次扣留,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 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竣工付款证书后28内提交整理保证金保函。发包人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1. 发包人接到保证金返还申请后,14天内按约定核实。
  2. 核实后14天内返回保证金。逾期不返还的,默认认可,承担违约责任。
4.保修
  1. 保修责任
    1.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 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2. 修复费用
    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费用
    2. 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损害。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承担费用和利润
    3. 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支付费用和利润
  3. 修复通知
    • 书面通知承包人修复。紧急情况可以口头通知,并48小时内书面确认。
  4. 未能修复
    • 承包人原因,拒绝维修的,发包人催告扔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油承包人承担。
    • 修复范围超过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费用发包人承担

17.6.5 最终结清

  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2. 最终结清款应等于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减去缺陷责任期发生的应有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加上未结清的工程结算款。
  3.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修正和补充。
  4. 发包人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5. 发包人应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6. 承包人对发包人有异议的,按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7.7 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7.7.1 争议的暂定

  1. 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争议,先约定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工程师解决。
  2. 工程师收到争议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书面形式同时双方,认可的,双方签字、盖章
  3. 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取人也未提出不同意见,视为认可
  4. 发承包任何一方不同意,应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按合同约定或计价标准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5. 对合同履行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可暂按发承包双方中较低价格方案执行。

17.7.2 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

  1. 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价款争议书面形式提请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予以解释
  2. 工程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就争议问题进行书面解释
  3. 发承包双方或其一方在收到主编单位书面解释后仍可提请仲裁或诉讼

17.7.3 协商和调解

  1. 发承包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2. 可以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7.7.4 调解

  1. 具有调节能力的争议调解人或调解机构,负责争议的调解
  2. 可协商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或调解机构。
  3. 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已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或调节机构。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
  4. 按要求提供给调解人或结构相关资料。
  5. 接收调解书的,双方签字后视作合同的补充文件。
  6. 任何一方对调解机构有异议,应收到调解书28内向另一方发异议通知。
  7. 调解书发出28内未表示异议,视为同意

17.7.5 仲裁或诉讼

  1. 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2. 仲裁或诉讼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因施工期间而有所改变。除非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承包人采取的保护措施,增加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一方未能遵守争议暂定、书面解释、和解协议,调解书的。另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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