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心村”成因分析及解决对策1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空心村”问题日益突显,危害性极大。“空心村”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原因,包括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原因、农村经济发展原因以及农民意识形态方面的原因。本文通过分析“空心村”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对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完善农村住宅总体规划,健全农村规划体系,推进农村集居化建设,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思想认识。
  【关键字】空心村;形成原因;危害;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广大农村的建房热一浪高过一浪。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将积蓄投入建设新房。他们在旧房不动的基础上,或在村庄周围申请宅基地,或在交通便利的公路铁路边建设新房,或在环境优雅的山头盖房,以至于整个村庄向外横向和纵向随意扩展,而在村庄中心”。“空心村”中的闲置住房或废弃房大多是砖瓦房和土坯房,建设年代已久,房屋设计陈旧,破坏程度比较严重。旧宅基地闲置少则几年,多则二三十年,无人管理无人重视。
  1“空心村”的危害
  “空心村”存在的大量闲置宅基地和空白地带不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空心村”新建房宅基地占用耕地、农用地,也浪费了农业资源。这些滥占乱弃行为浪费新农村建设资金,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1.1 浪费农业资源
  土地资源是一种“综合”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是国家农业发展、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因其具有不可再生性,也因此是任何国家和社会的重要保护对象。合理开发和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山地多,平原少,干旱、高寒区域大,耕地开发受限制,人均耕地少,而农村闲置宅基地更加剧了人地矛盾。农村新建的住宅大多在村庄外围,靠近公路和集镇的地方,占用了大量的耕地,造成农田面积的急剧减少,也因此减少了粮食产量,构成粮食危机的潜在因素。据了解,“空心村” 的空心, 少在0.067hm2 左右,多在 0.200 hm2 以上,一个中等乡镇约有 300 来个自然村,平均一个自然村以 0.133 hm2计算,一个乡镇就有40 hm2 以上的土地被废弃。这个数字是很惊人的。
  1.2 浪费建设资金
  由于农地农业产值过低、耕种劳累,农民种地积极性不高,加之到城市就业可挣取的劳酬比从事农业种植要高得多,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到城市打工而逐和水平,而且农民独家独户建新房缺乏宅基地用地总体规划,导致村庄建设无限扩张,耗费了基础设施和村庄改造的配套资金;同时,这些新房往往贪图节约和赶工期,新房设计、建材质量、施工技术等都不够合理和科学,导致新房使用寿命短和高频率弃旧建新。村内空闲房屋逐步增多,大都破旧不堪、年久失修,极易发生倒塌事故,造成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因此虽然农民个人的居住条件有了提高,但村庄的整体居住质量并没有因为新宅建设而得到改善;相反,村庄内部的衰落已经非常明显,村内大多无铺装道路,多数没有给、排水设施,垃圾没有专门处理,到处堆积,环境卫生状况恶劣。基础设施条件薄弱,居住环境不断恶化,住房投资比重大,生产性投资不足,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发展的后劲。
  1.3 影响和制约农村经济的发展
  “空心村”内大量人力资本流失,进入工厂打工的大多数是受教育水平较高的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的也多是家庭的主劳动力。这些人力资本的大撤离,使得村内留下的多是老年人和幼童,农村基层组织中干部趋向老龄化,后备干部严重缺乏,“空心村”面临人才短缺的危机。我国人力资本占到财富总额1/2以上,人力资本的抽离意味着大量资本从农村撤离,农民对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减少, 同时伴随着与农业相关的其他产业资本的共同撤退,造成农村人力资本在追求利润的动机下从利润率较低的传统种植业转向利润率较高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从而引发了农村农业空洞化,如不加以重视并及时治理,会阻碍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1.4 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农民和农村问题始终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社会现代化的难点在农村,农民富裕、农村振兴是城乡协调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空心村”继续蔓延将导致农村居住环境持续恶化,随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势必造成这些闲置土地升值,由此引发家族内或家族间的矛盾,既不利于农村的繁荣,又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2 “空心村”形成原因分析
  2.1 制度原因
  2.1.1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农村建房约束机制
  中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在《宪法》框架下,由《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一规定强调和突出了农村宅基地的五方面的特点和要求:①实行一户一宅制;②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③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④宅基地的审批权限统一定为县级人民政府;⑤以户为单位分配宅基地的原则。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户一宅的具体操作规程,尚未娶亲的男丁先盖房后娶亲,或者农民为以后的子孙先打地基之类的算不算违法等等,这些都没有相应规定,因此一户多宅现象严重。而且由于对《土地管理法》宣传贯彻不到位、不深入,加之政府土地执法不力,造成农民的土地法制观念淡薄,节约用地意识不强。一些农民认为土地是集体的,如能用来建房就变成自己的;甚至有的将承包的责任田当作私有土地,未经许可便随意侵占建房,或私下置换建房,造成土地极度浪费和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