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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三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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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公民权利:
公民的政治权利
宗教信仰和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等
教师的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 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培训)

教师的权力包括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作为教师职业的权利。
1.教师作为公民的权利没考过。了解即可。
(1)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
(2)宗教信仰和自由。
(3)社会经济权利,比如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
(4)文化教育权利,比如写书可以出版或者受教育。
2.教师职业的权利重点掌握,有六项

拓展延伸-教育惩戒权(了解-不用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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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⑧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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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学生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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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公民权

(一)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安全、健康)
2.姓名权(禁止冒名顶替)
3.肖像权(非法营利、恶意丑化)
4.名誉权(保护名声,禁止造谣诽谤)
5.荣誉权(荣誉称号不得非法剥夺)
6.隐私权(日记、信件、聊天等;公布个人信息;公布学生成绩;不当使用监控设备)
7.人身自由权(关禁闭,搜身)
8.人格尊严权(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其他侮辱人格尊严行为。)

公民权分人身权和财产权,先看人身权,人身权有八项:中间有四个标红了,分别是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考查频率相对较高,要重点备考,其他的考频较低,但是也考查。

(二)财产权

★1.财产所有权(罚款、没收物品、损毁物品等)
2.继承权
3.受赠权
★4.知识产权 (著作、专利)

二、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权
(二)获得经济资助权
(三)获得学业证书权
(四)申诉起诉权
★(五)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学生权利保护——总结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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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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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教育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共有九章,第九章考频最高,其次是一、三章,第四和第七章也有可能会涉及,二、六、八章的考频极低。

第一章 总则

1.教育事业处于什么地位?
2.教育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宗教的关系如何?
3.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如何规定?
4.教学的语言文字有什么特殊规定?
5.国家的教育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答案
第四条【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第九条【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二条【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厅
市政府——教育局
县(区)政府——教育局
乡(镇)政府

解释: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比如中等及中等以下包括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专,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3.高等教育包括大专、本科、研究生这些都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哪些主体可以办学?学校是否可以营利?
2.办学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3.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4.什么人可以当校长?学校由谁来管理?
5.学校是法人吗?校办产业和学校是什么关系?

答案

第二十六条【办学原则】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记忆小口诀:有钱、有地、有人、有章程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中学、小学、幼儿园
法人代表:中小学校长、园长
2.公办学校批准之日
民办学校注册之日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教师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2.管理人员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3.教辅人员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条【人员制度】
①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②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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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四条【经费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八条【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九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哪些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

1.教育经费问题——拖欠、克扣、挪用经费;政府机关向学校乱收费、学校
向学生乱收费
2.教学秩序问题——斗殴滋事、扰乱教学秩序、毁坏教学设施
3.学校财产问题——侵占学校校舍、场地或财产
4.校园安全问题——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5.学生管理问题——非法招生、招生舞弊、考试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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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刑事责任,考频高。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中的治安管理处罚考频高。
4.备考教师资格证来说不需要掌握细小的区分,会做题即可,用关键词来做题,不要过分纠结。
【梳理】
1.刑事责任:判断的依据是构成犯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承担形式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2.民事责任: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民于民、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纠纷。比如现在有很多网上造谣,侵犯了名誉权。主要涉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承担形式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3.行政责任:跟政府的管理有关系,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有人没有负应有的责任。简单理解为官对民。
(1)行政处分:被处分的人和处分的机关有隶属关系,比如教育局和教师、校长。比如教师体罚学生,校长挪用经费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行政处罚:
①外部的没有隶属关系的,比如公安局和教师,公安局和教师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②治安管理处罚:比如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七十一条【教育经费】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教学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唯一一次出现)

第七十三条【校园安全】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规收费】
违反规定向学校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法办学】
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法招生】
①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
②对学校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招生及入学舞弊】
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学生退回;给予处分;刑事责任
②盗用、冒用、顶替→撤销资格;停考 2-5 年;已取得证书的,撤销;已成为公职人员的,开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③允许冒用、顶替→停考 1-3 年;没收违法所得;成为公职人员的,给予处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④组织、指使→没收非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⑤被顶替→恢复入学

第七十八条【违法收费】
学校违反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考生作弊】
①考场工作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②组织考试的机构——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④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组织舞弊】
①有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时间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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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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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解析
一共包括七章内容,重点掌握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七章。

第一章 总则

1.什么是义务教育?
2.违反义务教育法如何处理?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九条【法律责任】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1.几岁可以入学?
2.入学原则是什么?
3.谁来保障学生入学?
4.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
正常入学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
①谁来申请——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②谁来批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免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随迁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保障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督促入学
帮助解决困难
防止儿童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特殊招用】
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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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满六周岁儿童要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由父母或者监护人申请,在村里找乡镇人民政府,在县里找县教育局批准。
3.义务教育阶段是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就近入学。
4.如果我是随迁子女,输入地的人民政府来保证我入学。
5.如果是军人子女是县教育局来管。
6.保障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7.特殊招用:
(1)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寄宿制学校】
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

第十九条【特殊学校】
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第二十条【专门学校】
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①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安全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安全制度】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违法获利】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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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宿制学校主要针对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
2.特殊教育学校:针对视听残障的儿童,假如儿童具有接受普通教育的能力可以到普通学校随便就读,普通学校不能拒绝。
3.专门学校:严重不良行为的熊孩子。
4.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设置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5.安全制度:比如因故意犯罪被不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聘用,有传染病、精神病不适合义务教育的也不得聘用。
6.违法获利:学校不得以向学生推销、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7.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8.批评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教师行为、教师待遇、支教工作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教师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三条【支教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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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是一个准入制度,我想从事教师行业,需要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3.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4.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5.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6.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学校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2.监护人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法获利】
①学校违规收取费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②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服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行政处分
没收非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法律责任】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监护人职责】
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处理机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处理方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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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整个章节不需要死记硬背,理解即可。
2.非法获利:非法收取了费用,钱要退回去,人要给予处分,违法所得的钱要退回去。给提成或者收钱办事的钱要没收。如果有人参加教科书编写,对于这个人也要给处分,对于教科书编写获得的违法所得也要没收。
3.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相关人员要给与处分。
4.监护人责任:乡政府和县教育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总结(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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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教师法包括八章内容,其中考频高的是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政府和学校有哪些职责?

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关于教师资格有哪些规定?

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第十三条【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记忆小口诀:弊三撤五罪终身

【拓展延伸】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鼓励从教】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五章 考核

1.对老师的工作要考核哪些方面?
2.考核结果有什么用?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记忆小口诀:思成态水

总结(《教师法》二、三、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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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待遇

教师工资和补贴

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七条【教师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社会办学】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②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①对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②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③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忆小口诀:固体乳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30 天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政府

总结(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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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法定年龄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九条【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省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及时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六条【家庭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监护人的禁止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放任
(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失学、辍学;
(六)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资料)和网络信息等;
(七)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结婚或者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看护责任】
未满八周岁,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不能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将其交由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况告知】
在这里插入图片描述

总结(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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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履行:
(1)保证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2)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2.不得实施: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家庭暴力、放任失学、辍学、沉迷网络。
(2)允许、迫使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订立婚约。
3.看护责任:
(1)不得使未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2)不得使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被委托人。
5.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1)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2)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3)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6.父母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学校从哪些方面保护学生?

第三十三条【合理安排学习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
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十八条【杜绝学校教育商业化】
①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②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③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第三十九条【欺凌防控制度】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发生欺凌行为应当:
①立即制止
②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
③对相关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④对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⑤对欺凌者——加强管教
⑥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瞒报,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总结(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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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周末休息日、寒暑假等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安全进行保护,设置巡逻等安保人员,保障教学设施的安全。
3.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变相推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4.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5.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如何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九条【舆论保护及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商业广告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五十七条【住宿经营者保护】
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活动场所限制】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禁止烟、酒、彩票】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条【禁止提供、销售刀具】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经营者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一条【用工要求】
未满十六周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或者危险作业。

第六十二条【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六十三条【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
(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
(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总结(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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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媒体都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
2.不能利用校服、教材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3.住宿经营者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于的标志,难以判明是否成年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5.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也是不得设置的,需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
入、限于的标志,难以判明是否成年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
6.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等场所吸烟、饮酒。
7.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
8.用工要求:
(1)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9.不得录用具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录用后发现应当及时解聘。
10.隐私保护: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2)有一些特殊情况,初下列情形外,不得开拆、查阅: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②涉及到威胁到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案件,应当依法进行检查。
③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开拆查阅。

第五章 网络保护

如何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第七十二条【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不满十四周岁——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
监护人要求更正、删除——应当及时更正、删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限制】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总结(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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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信息的,应当征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
4.不得在当日 22 点到次日 8 点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5.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梳理】
1.未满 18 周岁为未成年人。
2.未满 16 周岁不得招用、不得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注册直播账号。
3.未满 14 周岁个人信息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
4.未满 8 周岁不得处于无人看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流浪儿童谁来保护?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一)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
(三)监护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监护职责;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五)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亲属抚养
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评估后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民政部门
临时监护

【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政部门长期监护
符合条件者收养——监护终止

总结(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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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不绝对的表述,比如未成年人身份不明,监护人下落不明等等,可以让人管,也可以让机构管。
2.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监护人查找不到、死亡、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资格。可以让符合条件的人收养。
3.一旦有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民政部门监护终止

第七章 司法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如何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专门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对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监护资格的变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案件审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总结(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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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人员去办理,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披露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询问时,应当通知相应的成年人到场。
2.监护人不履职,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总结(未成年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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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这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第三、四章,要能够区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干预去矫治。除此之外第二、五、六章也会涉及到重要的法条。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哪些主体有预防犯罪的教育责任?

【第十六条】监护人——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告知
配合

【第十八条】学校——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1.哪些属于不良行为?
2.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如何处理?

这一章很重要,需要明确什么是不良行为,学生出现不良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不利于健康成长

【第二十八条】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交友不慎
(六)去不适宜场所
(七)赌博、迷信
(八)看淫秽物品
(九)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

学校(管理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旷课、逃学处理——及时联系

【第三十五条】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①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②及时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参加不良组织
①及时制止
②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总结(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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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哪些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2.学生出现严重不良行为如何处理?

【第三十八条】严重危害社会
(一)拦截他人,占用公私财物等
(二)非法携带枪支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读物
(六)卖淫、嫖娼
(七)吸毒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矫治教育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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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如果孩子出现了严重的不良行为,可以送到专门学校,重点关注送专门学校的流程。
(1)申请:父母、学校向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2)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3)决定:教育局。
2.严重危害社会,拒不接受矫治。
(1)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
(2)教育局、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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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
2.决定:原决定机关决定。
3.转回:
(1)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2)特殊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比如孩子之前欺凌他人,如果这个孩子再转回,可能会影响到原来被欺凌的同学,因此可以安排转学。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关押期间和释放之后的重新犯罪预防举措有哪些?

【第五十三、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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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分成两个阶段:
(1)在押期间: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教育方式、管理方式、身心发展程度不同)、管理和教育。如果这个关押的孩子还没有接受完义务教育,要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刑满释放: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犯罪记录,包括专门学校学习的记录是予以保密的,不能随便给他人。
2.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家庭、学校、社会三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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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监护人:如果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程度比较重)。
2.学校教职员工:
(1)不履职、虐待、歧视,则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则教育行政等部门给予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则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教唆、胁迫、引诱,则解聘或辞退。
3.社会上的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则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总结(四、五、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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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需要重点掌握。一般呈现案例,考查谁担责。这部分内容以理解为主,不需要死记硬背,即关注关键词。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1.什么情况下学校有责任?
2.什么情况下学生或家长有责任?
3.除了学校、学生和家长,还有其他主体有责任吗?
4.什么情况下学校没有责任?
5.老师个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做题原则】:过错方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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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过错方担责,即谁做错了谁就担责,一方面看谁是过错方,另一方面依据法律的规定。
1.学校有错,即学校担责,涉及赔偿,则是学校赔偿。
2.教师:
(1)与职务有关的履职行为。比如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属于履职行为,操作过当导致学生受伤,则学校担责,学校赔偿。
(2)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教师个人担责,个人赔偿。
3.未成年学生:主要是学生做错了事,就是学生自己担责,赔偿是监护人来赔偿。
4.家长过错,即家长担责、赔偿。
5.第三方过错,第三方担责、赔偿。

第九条【学校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有错)
(一)场地设施不安全
(二)安全管理有漏洞
(三)入口食品未达标
(四)各种活动没强调
(五)教职员工不合适
(六)劳动运动超强度
(七)特异体质未注意
(八)伤害救助不及时
(九)教师违规或失德
(十)危险行为未制止
(十一)擅自离校未告知
(十二)其它行为未履职

第十条【学生或监护人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家长承担责任)
(一)明知违规还去做
(二)已经纠正拒不听
(三)特异体质未告知
(四)监护职责未履行

第十一条【第三方责任】(第三方有错)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无法律责任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不担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学校不担责)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致害人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纠纷谁来调解?
2.调解不成怎么办?

第十九条【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1.只要是发生意外伤害学校都得赔钱吗?
2.老师打伤学生也是学校赔钱吗?
3.未成年人“惹事”也需要赔钱吗?

第二十六条【学校责任赔偿范围】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追偿】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无理取闹人员处理】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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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学生伤害事故:判断题干的出题倾向,判断谁是过错方。
1.学校:
(1)有责任的情况:如设施、设备、场地、食品等不达标;管理、保卫、消防有漏洞;老师履行职务违反规定;不作为,如学生受伤没有及时叫救护车,看到做一些危险行为不制止等。
(2)无责任的情况:不可抗力,如山洪、地震;如果证明已经履职并无不当的出现的不可抗力、外部突发、自杀自伤等不担责;非职责范围的,如空间上不在学校,如擅自离校;时间上如放学后、假期。
2.学生或家长:如学生违反规定、不听老师劝阻,家长不履职、未告知,如特异体质,没有告诉学校,由学生或家长担责。
3.第三方:他们有过错,需要第三方担责。
4.教师:
(1)职务行为:如上课、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出现问题,学校负责。学校可以追偿。
(2)个人行为:由自己负责。
5.事故损害的赔偿:学校有责任学校赔,学生没有责任就适当帮助;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第一章 总纲

1.我国的国家性质
2.我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3.我国的武装力量

第一条【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①根本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第二条【人大制度】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最高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条【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②。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③。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九条【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④。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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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2.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5.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6.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7.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是国有经济。
8.发展教育事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9.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民】
是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

【公民】
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中国国籍,即为中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十四条【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满 18 周岁)

第三十五条【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第三十六条【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身体

第三十八条【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住宅权】

第四十条【通信权】

第四十一条【监督权】1.批评和建议;2.申诉、控告或者检举;3.获得赔偿

第四十二条【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休息权】

第四十五条【物质帮助权】

第四十六条【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科学文化活动自由】

第五十一条【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四条【维护荣誉义务】

第五十五条【服兵役】

第五十六条【纳税义务】

总结(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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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4.宗教信仰自由: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搜查身体。
6.人格尊严: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住宅权:禁止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8.通信权:通信自由,不能随意公开和窥探。
9.监督权: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可以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如受到处分不服,可以申诉;违法行为可以去控告和检举。如果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造成了损失,可以获得赔偿。
10.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1.休息权:有休息的权利。
12.物质帮助权:特殊群体可以获得物质帮助。
13.科学文化活动自由: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文化创作的自由。
14.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15.服兵役的义务。
16.依法纳税的义务。不偷税漏税

第三章 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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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全人大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全人大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召开时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十二条【全人大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六十二条【全人大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结合第六十三条一起看【罢免权】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梳理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②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一委(监察委员会主任);两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主席(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其他由全人大决定的工作人员。
③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关键词——审查、批准、决定、改变或者撤销)

第六十四条【修改宪法和法律】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七条【全人常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解释宪法;②制定和修改其它法律;③重大事务决定权


国家机构——国务院

第八十五条【国务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八条【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


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监察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家机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法院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审判机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检察院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对象:法院、公安等)

第一百三十五条【检察院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总结(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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